本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分以下三类:
一、民事诉讼在发生民事纷争之后,当事人需要寻求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民事诉讼法来选择纷争解决机制。因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费之概念,本所律师擅依各案件类型,协助当事人寻求最有效率且最适当之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起诉、调解、和解、异议、抗告、上诉、再审之诉等程序之进行;
强制执行程序及保全程序之进行;
撤销股东会决议等公司股权争讼案件;
不动产物权争讼案件;
公寓大厦管理相关争讼案件;
汇票、本票及支票票据争讼案件;
保险理赔争讼案件;
工程承揽争讼案件;
劳动争讼案件。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对行为人确定是否有刑罚权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以三级三审为原则。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如有不服第一审裁判,得上诉至第二审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审裁判者,得上诉于第三审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不得再行上诉。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第一审管辖权则是属于高等法院。本所可办理以下刑事诉讼:
各类刑事案件之辩护;
被害人提出告诉之代理;
陪同警局、调查局制作笔录。
三、行政争讼处理公法上争议案件称之为行政争讼程序,分成诉愿及行政诉讼:
复查、诉愿、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
商标专利之行政救济;
土地征收补偿费行政救济;
税务纠纷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