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酸民呛了很不爽,很想像标题这样呐喊吼~
先说结论,除了骂你的当事人,要顺便提告网路平台不是不行啦,但告不告得成,就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惹~
依照惯例,精美插图帮助解惑常见状况,本次有请火山君!
这边分享一个法院例子,想阅读就当长知识~不想的话可以直接跳结论,只看图文当然也是可以的啦XD
【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一名吴姓女子和朋友们在社群网站痞客邦、PTT、Mobile01等网路空间指责另名朱姓女子。想当然尔朱女气到爆炸,一状告上法院,还将经营部落格平台的公司也列入被告。
法院于是开始讨论:
1.网路服务提供者有否负有管理之责?
2.管理责任及防止措施的界线又该画在哪里?
要求网路平台业者必须审查所有刊登在网路上的资讯,这等于要求网路公司扮演网路警察的角色,有碍网路资讯传播,更钳制言论自由。
所以,
法院审酌认为,目前能力及技术上,网路服务提供者无法针对使用者发布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且如此作法将阻碍网际网路发展,其结果将造成网际网路服务限缩,反将不利于最终消费者。
而且网际网路发展急速,资讯数量庞杂由网路服务提供者自行判断「是否侵害权利」,困难性日益增加。网路服务业者并非法官,对于用户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权利极有可能出现判断错误。
而有鉴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界线,法院与检察署针对此类案件,大多做出驳回或不起诉处分(当然不是全部,还是要看个案状况而定)。
简言之,平台业者大多无须为使用者妨害他人名誉等侵权行为负责。
好der,身在民主开放自由国度的高素质人民,在网路大发厥词之际,冷静3秒钟,多一分自我警惕与求证,一定能有效避免纷争滴!
除了在网路上当酸民,人生还有很多美好事物滴!大家都要乖乖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