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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行政訴訟

我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爭訟三類,普通法院審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一、民事訴訟在發生民事紛爭之後,當事人需要尋求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並依民事訴訟法來選擇紛爭解決機制。因民事訴訟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費之概念,本所律師擅依各案件類型,協助當事人尋求最有效率且最適當之解決方案。 (1)民事訴訟起訴、調解、和解、異議、抗告、上訴、再審之訴等程序之進行。 (2)強制執行程序及保全程序之進行。 (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公司股權爭訟案件。 (4)不動產物權爭訟案件。 (5)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爭訟案件。 (6)匯票、本票及支票票據爭訟案件。 (7)保險理賠爭訟案件 (8)工程承攬爭訟案件。 (9)勞動爭訟案件。

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國家對行為人確定是否有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以三級三審為原則。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如有不服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裁判者,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行上訴。但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則是屬於高等法院。本所可辦理以下刑事訴訟: (1)各類刑事案件之辯護。 (2)被害人提出告訴之代理。 (3)陪同警局、調查局製作筆錄。

三、行政爭訟處理公法上爭議案件稱之為行政爭訟程序,分成訴願及行政訴訟。 (1)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2)商標專利之行政救濟。 (3)土地徵收補償費行政救濟。 (4)稅務糾紛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