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訴訟案件分以下三類:
一、民事訴訟在發生民事紛爭之後,當事人需要尋求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並依民事訴訟法來選擇紛爭解決機制。因民事訴訟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費之概念,本所律師擅依各案件類型,協助當事人尋求最有效率且最適當之解決方案。
二、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國家對行為人確定是否有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以三級三審為原則。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如有不服第一審裁判,得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裁判者,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行上訴。但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則是屬於高等法院。本所可辦理以下刑事訴訟:
三、行政爭訟處理公法上爭議案件稱之為行政爭訟程序,分成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