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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當事人排除涉嫌侵害原告專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所協助當事人排除涉嫌侵害原告專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當事人甲是生產、製造作為將訊號加強並進行傳送的「增波器」或「訊號延長器」(是指基地台與行動台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設備)。

惟好景不常,遭持有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具有多頻寬之轉發器」 的專利權人乙,乙將其專利與甲的產品的用途、功能及技術手段進行比對後,認為甲的產品落入乙方專利的請求項1技術特徵的文義讀取範圍,屬於文義侵權。乙於是依據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甲產品已侵害乙的專利權。

何謂「文義侵權」?

是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也就是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在此種情況下,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1]

法院判斷

智財法院將乙專利的技術、請求項1的範圍與甲的產品進行分析和比對後,認為甲的產品並未為乙專利請求項1的文義所讀取,因此甲的產品未落入乙專利請求項1的文義範圍,也就是甲並無侵害乙所有的專利。

本案小結

由於甲的產品既未侵害乙的專利請求項1,則甲、乙有關乙專利是否有無效原因、甲產品是否為甲公司在境內製造、販賣及甲等是否應負連帶給付乙新台幣400萬的損害賠償金額等爭點,法院認為已無審究的必要。

主辦律師:范國華所長;協辦律師:郭凌豪律師、郭采燕律師

本案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

 

[1] 參見經濟部智財局,〈專利侵權判斷要點〉,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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