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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邊貿易協定談判成果對台商之重要性

複邊貿易協定談判成果對台商的重要性

一、假設案例事實

假設貴公司於2006年1月出口一批太陽能面板到中國大陸,被其海關要求課以20%的關稅,可是貴公司從國貿局得知的訊息是,太陽能面板屬於環境商品,目前有五十四種環境商品輸入中國大陸可享5%以下的關稅優惠。請問在法律上有何方法可以主張對中國大陸海關主張零關稅呢?

二、可能的法律手段

您可能從報章雜誌得知,國際法是沒有用的,尤其對中國大陸這樣的大國沒用,碰到這種事情,往往只能找海基會處理,透過兩岸政治機構間協商,然而國際法是這麼沒用嗎? 只能走政治手段嗎?

中國大陸,作為APEC的會員之一,已經共同承諾要在2015年底將五十四項的環境商品關稅,降到至少5%或以下。您知道這個訊息嗎? 如果貴公司是環境商品大廠,中國大陸又是櫃公司最大的市場,作為法務,從20%到 5%之間的關稅差距,已足以影響產品的競爭力,然而您要如何準備申請文件呢?

其次,您或許會質問,國際法不是無法執行嗎? 請留意,目前世界上最有執行力的國際法領域,就是WTO法。今(2014)年7月,包括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在內,在日內瓦宣布開啟複邊環境商品協定談判,將以APEC五十四項的環境商品關稅降稅承諾為起點,就更廣泛的環境商品降稅進行談判,目標為零關稅。而當締約方占全球環境商品貿易額超過百分之九十時,該項協定將以最惠國待遇模式,普及WTO的所有會員。這意味,您的產品在哪裡生產都沒差,不因原產地為非締約國即失去關稅優惠。

接下來您的疑問也許是,我們是公司怎麼能主張國際貿易法? 不是只有政府才能主張國際法嗎? 現代推動國家發動 WTO 訴訟背後的發起人,往往是跨國企業以及他們的法務室(包含與其合作的民間律師事務所),畢竟真正受到貿易利益損害的,不是國家,而是企業。企業面臨關稅糾紛時,可以主動向進口國海關要求,其執行法律、依法行政時應符合WTO協定規範。

三、複邊貿易協定是甚麼及其對台灣的重要性

介於多邊與雙邊(區域)兩種不同的貿易協定談判之間,有一種複邊貿易協定談判模式,它也是在WTO框架下談判,但不需要所有會員參加,在杜哈停擺後,儼然成為全球貿易規則談判的新的進行式。以下以我國參與的複邊環境商品協定談判為例說明。

其一、因為複邊協定談判參加國較少,各國間容易達成合意,不同於杜哈全球談判,只要一百五十餘國中一國不同意談判就停擺;

其二、參加國俱為全球環境商品進出口大國,等於由實質參予者來寫全球貿易規則,一旦參與方的貿易額超過全球貿易額一定門檻,即以最惠國待遇普及所有WTO會員,因此不需要或其他非談判方會員同意去修改現行WTO全球貿易規則;

其三、透過重新定義環境商品,可能打破傳統的關稅商品分類,就像資訊產品不斷地推陳出新;

其四、我國與中國大陸俱為參與方,我國締約不受北京干預,不同於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時,可能受北京影響或反對;

其五、在 WTO 框架下,我國亦是正式會員,可以使用全球最具強制力的WTO 爭端解決規則,為廠商排除貿易障礙;

其六、由於全球多邊貿易談判停擺,複邊貿易談判成為新趨勢,國內大廠應及時透過律師協助,向政府反映其市場進入需求;

四、結論

複邊貿易談判,攸關我國廠商的未來競爭力甚鉅,特別是我國於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上已趨於劣勢,在亞太地區已有邊緣化危機。目前已有服務業、環境商品與資訊產品正在進行複邊談判,期待國內廠商與法律界多加重視,善用律師協助其擬定遊說策略,將公司核心產品擠進我國政府對外談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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