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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與碳權相關業者,您會如何申請註冊綠色商標

如果您是與碳權相關業者,您會如何申請註冊綠色商標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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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與碳權交易相關的業者

首先,所謂「碳權交易」,亦稱「碳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簡稱 ETS)」。其意即是把「碳排放量」作為商品交易,以控制減碳數量的市場機制,具體先設定碳排放量的總量管制目標,再將碳排放權核配給各個國家或企業,各個國家或企業的排碳量,不能超過所核配的數量,但允許國家或企業可以向未達排放標準的國家或企業購買未達排放量的額度,藉以抵銷自身超額釋放的溫室氣體[1]

爾後,為了配合台灣境內綠電交易市場自由化政策,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核發再生能源憑證(Taiwan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T-REC),此憑證即為「綠電身分證」。

從綠電可再衍生出需求者和供給者兩種角色。以綠電需求者為例,可在再生能源公開市場平台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進行交易,並且可依第8條「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使用。換言之,綠電憑證除了可因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3、4 項之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企業,須在2025年前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自設再生能源發電或儲能設備,或以繳納代金之方式履行,達到綠電使用比例佔總用電量10%義務之用電大戶條款,尚能接軌國際溫室氣體盤查制度,作為台灣溫室氣體盤查用電端之間接排放量計算工具,以符合國際上對跨國企業的綠色產業鏈資格,從而提升供應鏈的競爭力。

為了確保供電安全與穩定,台灣電力公司依《電業法》第11條之輸配電業應設置電力交易平台規定,成立電力交易平台[2]。另導入第三方「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也稱聚合商」)制度,透過「用戶群代表」集合規模較小的用電戶共同參與,作為台電與用戶間的代理人,「用戶群代表」利用專業資通訊技術整合用戶,提供用戶相關資訊諮詢、技術支援、建立需要反應調度的雲端平台等服務,建造一座虛擬電廠,協同整合管理虛擬電廠內的分散式電源,達到即時調度及提供台電輔助服務之目的。

涉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對照行業分類及尼斯分類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延伸閱讀:

眾律觀點第6期》: 德國〈供應鏈企業責任法〉、英國〈2021年環境法〉、〈歐盟公司可持續發展與盡職調查指令〉、〈瑞士的衝突礦產和童工條例〉、〈美國的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貿易便捷化協定〉與〈美國貿易便利法與貿易執行法〉、〈初探中國大陸綠色供應鏈的法律實踐〉、〈論台商企業與國際綠色供應鏈:機會與挑戰〉。

《眾律觀點》:〈如果您是綠色能源業者,您會如何申請註冊商標?〉。

《眾律觀點》:〈如果您是綠色能源運輸業者,您會如何申請註冊綠色商標?〉。

《眾律觀點》:〈初探授予原住民傳統領域內國有林法人地位之可能〉。

《眾律觀點》:〈如何進行歐盟綠色商標之認定?〉。

《吐納商業評論》:〈范國華/從車用電池的發展,談科技企業「技術話語權」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財局:〈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_12綠色產業專章〉,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1435-8eadf-1.html

[1] 台灣現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日前修法擬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雖已列入碳交易,但由於目前國際碳權交易機制尚未標準化,取得國際公信力,且涉及碳定價、排放限值核配…等議題,相關子法尚未上路。

[2] 係旨在推動日前(Day-Ahead)輔助服務市場及備用容量市場,引入如傳統發電業者、自用發電設備業者、用戶側需量反應者及新興儲能設備業者…等多元分散式的民間電力資源進入電力市場,電力供給者與義務者可透過平台自由交易或媒合,以穩定電網,強化長期供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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