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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可以是專利的「發明人」嗎?美國法院如是說!

AI可以是專利的「發明人」嗎?美國法院如是說!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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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6日,一名計算機科學家試圖說服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涉及人工智慧在專利法中的「適格性」問題,他的人工智慧系統應歸功於其產生的兩項發明。

上訴人Stephen Thaler的律師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他的 DABUS系統應被視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該專利申請涉及「基於分形幾何的飲料容器和以新方式閃爍的燈塔」(a beverage container based on fractal geometry and a light beacon that flashes in a new way)。然而,一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小組似乎對人類以外的實體可以被視為發明人的論點持懷疑態度。

Thaler一直致力於為他的DABUS系統創造的發明爭取專利的核准,該系統代表「統一科學的自主引導設備」(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cience)。儘管南非專利局已授予DABUS專利,但他的申請已被英國、歐盟和澳大利亞所拒絕。

Thaler在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單獨提起訴訟,原因是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拒絕了他對涵蓋AI創作藝術品的著作權的競標。

本案源於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了兩項DABUS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弗吉尼亞聯邦法院去年確認了這一裁決,認定根據美國專利法,人工智慧不能是發明人。

Thaler的律師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該決定「與專利法的簡單語言和目的不一致」,該專利旨在促進創新,並沒有說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然而,其亦稱「法律確實禁止以『發明的製造方式』為由拒絕核准專利」。

審判小組推翻了Thaler的解釋

首席巡迴法官金伯利·摩爾指出

專利法將「發明人」定義為「個人或個人集體」。所以,她好奇問道「人工智慧如何能成為個體?」

另一位法官理查德·塔蘭托則表示

人工智慧通常被定義為「能力,而不是擁有它的機器」,這使得人工智慧系統被定性為發明者是「非常奇怪的」事。

至於替美國專利商標局辯護的助理檢察官丹尼斯·巴爾甘強調

美國最高法院已將專利法等聯邦法規中的「個人」一詞定義為人類。

巡迴法官倫納德·斯塔克也在審判小組中。

資料來源:
 
Thaler v. Vidal,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21–2347.

Blake Britta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be a patent ‘inventor,’ U.S. appeals court told, Reuters, 7 June 2022, https://www.reuters.com/legal/litigation/artificial-intelligence-can-be-patent-inventor-us-appeals-court-told-2022-06-06/. Last visited 6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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