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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解構億光電子VS日亞化(Nichia)的多國專利爭訟案

案例7:解構億光電子VS日亞化(Nichia)的多國專利爭訟案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專員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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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億光電子發表聲明,該公司收到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for Europe Patent Office)的判決,判決同意億光主張日亞化專利無效之上訴請求,判定日亞化的歐洲專利EP2197053全部權利項無效[1]。惟下文僅就億光與日亞化在台灣的專利訴訟的案件進行討論[2]

基本事實

在歷經十年的日亞化與億光間專利訴訟中,本案所具備的意義。首先,日亞化先主張億光侵害了其系爭專利,惟億光當下除了妥協付出原告要求的合理權利金外,另一作法即對日亞化專利提出無效專利之審判請求。億光欲以公開之前案舉證該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面對日亞化等具開拓者地位的大廠。而在日本的訴訟中,億光改以專利案本身之缺失,即分割超出導致不具新穎性、發明說明無法據以實施及請求項不為說明書支持等作為無效審判請求事由,縱然日亞化於無效審判請求期間訂正請求項,也無法補救上述的缺失,仍有分割超出等問題出現,致使專利無效[3]

本案之訴訟經過

再審原告(下稱「日亞化公司」)前於1997年7 月28日以「發光裝置及顯示裝置」向再審被告(下稱「經濟部智財局」)申請發明專利,乃於1999年12月29日核准專利,發給第383508號發明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下稱「億光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舊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4],對之提起舉發,日亞化公司於2015年12月25日提出更正本,經經濟部智財局審查後,於2016年7月28日以(105)智專三(二)04066字第105209371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部分請求項撤回和駁回的審定。日亞化公司對前揭應予撤銷之部分請求項不服,提起訴願,被經濟部決定駁回,日亞化公司仍未甘服,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不利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財法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假如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該撤銷,那麼億光公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於是乎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億光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再審被告之訴訟,並以106年行專訴字第32號判決(即「前審確定判決」)駁回日亞化之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8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即「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

日亞化公司仍不服,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最高行政法院移轉管轄前來,本審智財法院自有管轄權[5]

本案涉及主要爭點

本件日亞化公司主張本院前審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日亞化公司於本院前審所提原證3至5、舉發階段的證據9、系爭專家意見書及舉發階段之證據7、8、13等足以影響判決內容的重要證據,而有行政訴訟法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的適用。

法院見解

1. 針對原證3到5 、舉發階段的證據9及系爭專家意見書部分

針對日亞化公司所提出的部分證據,均不足證明日亞化公司所為「系爭專利將YAG螢光體搭配氮化鎵系藍光LED而完成白光LED,絕非熟知技術者可以輕易完成者」的主張可以採納,因此不能認此等證據屬於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原審雖未就確定判決的上開證據一一審酌,但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的根據,正面論述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的根據及得心證的理由,並詳細指出反駁再審原告主張不可採的理由,故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

2. 針對證據7、8、13的部分以及前審漏未審酌之相關參考資料2、原證15至27、64、66至68、與相關報導及教科書影本等重要證據

日亞化公司又提出相關證據,但法院認為純粹是為了佐證系爭專利首先成功解決螢光體劣化而造出符合業界需求的白光LED ,即用以證明系爭專利在業界之成功及其重要性,而認有進步性等情。

只不過基於進步性的判斷首重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範圍,進而確認申請專利的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的差異,且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及申請時通常知識後,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的發明。

另「商業上的成功」,則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且專利產品在商業上成功與否,除其技術特徵外,還會與銷售技巧、廣告宣傳、市場供需情形、整體社會經濟景氣等因素相關聯。因此,無論系爭專利於商業上之成功與否、或專利權人所提供如某發明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之進步性輔助性證明資料為何,仍應先為系爭專利與引證間的技術作比較,假如已明顯而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即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的必要。

觀看本案依相關證據組合,已明顯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這已經前審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深入討論過,法院認為該認定並沒有錯誤。縱使系爭專利於商業上取得相當的成就,仍無加以輔助判斷其進步性的必要,故前審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未就此相關事證加以審酌,基於法律的觀點本就沒有違法或錯誤的問題存在,因此難以認為日亞化公司此部分主張有理有據。

判決結果

本院前審確定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稱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的再審事由[6],所以將用判決駁回日亞化公司之再審請求。截至目前,億光已於美國[7]、澳洲[8]、中國大陸[9]、歐洲[10]及台灣[11]等地區針對日亞YAG專利提起無效訴訟程序,並大獲全勝[12]

 

[1] 鉅亨網,張博翔,〈《億光日亞化爭訟》日亞化:YAG專利並非全無效 WOFI遭侵權已向億光尋求賠償〉,2022年5月16日,https://news.cnyes.com/news/id/4874019。科技新報,楊安琪,〈日亞化白光 LED 二專利無效定讞,億光在美勝訴〉,2018年10月11日,https://technews.tw/2018/10/11/everlight-wins-white-led-patent-lawsuit-against-nichia/。番薯藤.滔新聞,〈歐洲專利局判定日亞化專利無效 億光捍衛客戶及股東權益大獲全勝〉,2022年5月10日,http://n.yam.com/Article/20220510858212。科技新報,楊安琪,〈日亞與億光中國多起專利訴訟案,纏鬥至今誰勝誰敗?〉,2019年7月30日,https://technews.tw/2019/07/30/nichia-won-invalidation-proceeding-against-flip-chip-patent-of-everlight-in-china/。自由財經,〈10年抗戰 億光擊沉日亞化艦隊〉,2015年5月4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877299。自由財經,〈日亞化專利無效定讞 億光在美獲判勝訴〉,2018年10月11日,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78026。新頭條,〈歐洲專利局判定日亞化專利無效〉,2022年5月10日,https://www.thehubnews.net/archives/100541。最後瀏覽日:2022年5月24日。

[2]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判決。

[3] 修宇鋒、陳威任、孫東正(2014),〈億光以舉發反制日亞化民事侵權訴訟之評析〉,《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92期》,頁64。

[4] 新法為專利法第22條,其第1項1款「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以及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5] 另外,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是在2019年4月25日被確定,日亞化公司是於同年5 月10日收受前開判決,並於2019年6 月1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符合30日不變期間之規定,應屬合法。

[6]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7] 美國最高法院判定日亞化美國YAG專利US5,998,925與US7,531,960所主張之權利項無效。

[8] 澳洲聯邦法院全席法庭判定日亞化澳洲YAG專利AU720234所主張之權利項全部無效。

[9]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定日亞化中國YAG專利CN200610095837.4的全部權利項無效。

[10] 億光公司近期收到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的判決,該判決同意億光主張日亞化專利無效之上訴請求,判定日亞化歐洲專利EP2197053全部權利項無效。參見張瑞益,〈億光大獲全勝 歐洲專利局判定日亞化專利無效〉,《經濟日報》,2022年5月1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240/6301308。最後瀏覽日:2022年5月26日。

[11] 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日亞化台灣YAG專利TW383508的全部權利項無效。

[12] 科技產業資訊室,〈億光與日亞化之間LED專利戰成為一種常態?〉,2019年9月3日。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5961。最後瀏覽日: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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