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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專欄
訴訟代理
唉、我被酸民攻擊了,FB/IG平台不用負責嗎?!
被酸民嗆了很不爽,很想像標題這樣吶喊吼~
先說結論,除了罵你的當事人,要順便提告網路平台不是不行啦,但告不告得成,就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惹~
依照慣例,精美插圖幫助解惑常見狀況,本次有請火山君!
這邊分享一個法院例子,想閱讀就當長知識~不想的話可以直接跳結論,只看圖文當然也是可以的啦XD
【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一名吳姓女子和朋友們在社群網站痞客邦、PTT、Mobile01等網路空間指責另名朱姓女子。想當然爾朱女氣到爆炸,一狀告上法院,還將經營部落格平台的公司也列入被告。
法院於是開始討論:
1.網路服務提供者有否負有管理之責?
2.
管理責任及防止措施的界線又該畫在哪裡?
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審查所有刊登在網路上的資訊,這等於要求網路公司扮演網路警察的角色,有礙網路資訊傳播,更箝制言論自由。
所以,
法院審酌認為,目前能力及技術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針對使用者發布內容進行事前篩選,且如此作法將阻礙網際網路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限縮,反將不利於最終消費者。
而且網際網路發展急速,資訊數量龐雜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行判斷「是否侵害權利」,困難性日益增加。網路服務業者並非法官,對於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有可能出現判斷錯誤。
在這種明顯侵犯權利的時候,網路業者如果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像是沒有建立檢舉管道之類的)...那!確!實!是!業!者!的!錯!
而有鑑於言論自由的保護和界線,法院與檢察署針對此類案件,大多做出駁回或不起訴處分(當然不是全部,還是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簡言之,
平台業者大多無須為使用者妨害他人名譽等侵權行為負責
。
好der,身在民主開放自由國度的高素質人民,在網路大發厥詞之際,冷靜3秒鐘,多一分自我警惕與求證,一定能有效避免紛爭滴!
除了在網路上當酸民,人生還有很多美好事物滴!大家都要乖乖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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