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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雄成為東亞海事紛爭解決

打造高雄成為東亞海事紛爭解決中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主持律師、吳尊傑/法務助理

中國大陸海事法院的起源,始於1984年11月10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針對《關於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的決定,其中以海事法院的職權為例,其與普通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管轄國內和涉外之第一審海事及海商案件,不服原判決和裁定之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之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截止目前為止,中國大陸已在天津、大連、上海、寧波、廈門、青島、武漢、廣州、北海、海口以及南京等十一個沿海城市設置海事法院,由港口所在地之海事法院專屬管轄各海事涉訟案件。 以廈門海事法院為例,其截止2020年3月,合計受理各類涉台海事案件506件,標的金額約人民幣12.17億元,並在一百天內審結的案件數量占比50%以上。前述法院接著在2020年7月21日發布了中國大陸第一份《涉台海事審判白皮書》。 總而言之,透過借鏡中國大陸在海事案件上的審判模式,來思索臺灣設立海事法院之必要性、急迫性及可能性。

本文以「海商法」為關鍵字輸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進行檢索,結果顯示與海商法有關的案件:分別有536件發生在臺北地方法院、247件在高雄地方法院、120件在基隆地方法院以及102件在臺中地方法院;可見,超過六成的海事案件皆發生在大臺北地區的法院。然而,臺灣最大的港口卻是位處南部的高雄港,其吞吐量更居全臺之冠。 又依據法國海運諮詢機構(Alphaliner)之2021年最新運力數據顯示,以臺灣為例,長榮和陽明的運力分別位居全球十大貨櫃航運公司之第7、9名。 再則,臺灣島四面環海,對依賴海運方式從事進、出口或轉口貿易之產業所在多有。因此,本文建議當局應仿傚中國大陸海事法院模式來思考建立海事法院臺灣模式的可能性,又基於高雄港具備全臺第一大港的地位,是故若設立海事法院,則應以我南向門戶—高雄為優先選址對象。本文深信,屆時不僅海事訴訟,連帶涉及臺灣三大航運公司之跨國海事糾紛之仲裁、調解,也能一併在高雄解決,進而言之,對發展高雄成為東亞海事紛爭解決中心,定有相當助益。

不過,就訴訟層面而言,中國大陸尚訂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旨在對海事法院如何行使針對海事糾紛,例如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以及海事仲裁裁決之承認暨執行類案件等而來之專門管轄權進行釐定和劃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證海商法律師的專業水平,中國大陸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也在2007年公布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承辦海商海事案件業務操作指引》,該指引涵蓋從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到案件和解與調解之全程序,且包括律師得代理之案件類型等有關內容。以廈門海事法院為例,其管轄北至閩、浙兩省交界處、南自閩、粵兩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之一審海事及海商案件。

最後,依據《涉台海事審判白皮書》所示,當事人選擇海事糾紛解決地之關鍵因素,在於「連接點」(connecting factors)因素,即當船舶碰撞發生地、起運港、目的港、船籍港所在地等確定管轄的連接點之一在上述地域範圍時,該所在地法院對相應的海事案件即享有司法管轄權。由此可見,高雄欲打造成為東亞甚至亞太海事紛爭解決中心,所重者唯「連接點」因素莫屬。惟不一而足的是,仍需具備足夠多、專精於海商法之法律團隊(律師),並配以專責、高效之專門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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