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

台湾高院法庭观察记录-医疗常规与医疗过失之认定

台湾高院法庭观察记录-医疗常规与医疗过失之认定


本文以「医疗常规&医疗过失」为检索条件,摘录台湾高等法院自民国98年至本文作成日止之判决共24则。

壹、单纯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1]

实务上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判断标准之判决占主流,本次抽样之24则判决中,就有20则属之。仅择录部分判决如下:

一、   99,医上,6

「就民事责任认定之范畴而言,其评价非难之重点不在于该未说明可能伴生之危险及副作用之不作为部分,而在于医疗行为本身不符合医疗常规之非价判断。盖医疗既系以人体治疗、矫正、预防或保健为直接目的之行为,乃取向于患者利益之过程,自不能以医师说明不完全其处置暨后效,即遽认其所行之医疗行为具有可归责性。换言之,说明告知义务之未完全践行,并不能直接反应或导致医疗行为本身之可非难性,医疗行为本身违反医疗常规致生危害者,始有被评价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可能。」

二、   98,医上,19、96,医上,27

「就医疗事故而言,所谓医疗过失行为,系指行为人违反依其所属职业(如医师),通常所应预见及预防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义务。从而行为人只要依循一般公认之临床医疗行为准则,以及正确地保持相当方式与程度之注意,即属于已为应有之所有注意。...只要医师依照一般医疗常规进行合理检查与诊断,即应认为无过失。」

三、   98,医上,18

「上诉人林伟仁所实施之医疗行为,符合现行医疗常规,仍不可避免发生杨童死亡之结果,已尽注意义务,自无可归责事由及过失之侵权行为可言。」

四、   97,医上,11

「关于医疗行为,有相当医疗专门知识经验之专业人员就该医疗情形下所应遵循并作为之医疗行为规则即属医疗常规,倘该医疗专业人员依该医疗常规而为医疗行为,则应认该医疗人员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故己○○医师所为之上开医疗处置,既符合医疗常规,应认其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自属无过失。」

贰、非单纯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

本次抽样判决中,台湾高等法院有2则判决对于「医疗过失」之认定,兼采以「医疗常规」及其它项目作为注意义务之判断标准者。

一、   96,医上,29

「因病人主要问题为第四胸椎压迫性骨折合并脊髓压迫,属高位胸椎骨折,若行后位减压,风险更高,更易造成脊髓再损伤,故选择前位减压术及前方椎体融合固定术,是符合医疗常规之决定。然...鉴定报告既认为手术中大量出血之原因,「应为前位椎体清除、减压术造成」、「手术时间长达10小时,失血达3000c.c, 应是引起血压下降的原因之一,本案死亡与手术应有关系」,足见被害人卓长兴之死亡原因系于手术中发生大量出血引发血压下降所导致。而该手术中发生大量出血的情事,是因手术中医师为病人进行前位椎体清除以及减压术之手术步骤所造成,手术中之状况,被上诉人具优势之举证能力,被上诉人陈文哲并未举证证明手术时有何原因,竟致本件手术失血高达3000cc,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被上诉人连大出血原因均毫无所悉,其为本件医疗行为自属有过失。 」

二、   97,医上,5

「丙○虽应就甲○○接受过放射线治疗病史负有详细问诊之义务,惟其嗣后所采取之输尿管镜单纯取石术,与甲○○接受过放射线治疗病史并无影响,自难谓其前开医疗行为有何过失可言;又丙○在甲○○术后虽有血尿情形仍使其出院,并无违反医疗常规,亦难谓此部分有医疗过失。」本判决于其他事项之医疗过失认定,并未以医疗常规为判准,足见医疗常规仅是评断注意义务之标准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

参、未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

本次抽样判决中,台湾高等法院另有2则判决对于「医疗过失」之认定,完全未采以「医疗常规」作为注意义务之判断标准者。

一、   100,医上,17

「本件上诉人罹患右乳房第3期乳癌,被上诉人依序为其进行化学治疗2次、手术切除,于施行系争手术前,向上诉人说明手术之相关资讯,经上诉人同意始接受系争手术,被上诉人已尽医疗告知义务,其施行手术方法亦无不当,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慰抚金云云,即属无据。」本判决以「告知义务」之履行作为注意义务之认定标准。

二、   98,医上易,4

本判决仅就事件真实性及因果关系为判断,未论及医疗常规。

肆、代结论

过失之认定,原则须先确立注意义务之标准,再以行为人之行为与注意义务之要求相比较,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违反注意义务,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而具有过失。

多数实务均认为医疗过失行为,系指行为人违反医师通常所应预见及预防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义务。换言之,若行为人已依循医疗常规而行为,即属于已为应有之所有注意,自不具有过失。

然而,由上述判决亦可知,医疗常规虽仅系规范一般医师从事医疗行为实应尽之注意义务,惟其并非医疗过失之唯一判定标准。在不具医疗常规之事项,法院仍得以其它事项作为医疗行为注意义务之判准。

参考资料

单纯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台湾高院99,医上,6、100,医上,11、98,医上,19、96,医上,27、98,医上,26、98,医上,20、98,医上,18、98,医上更(一),1、97,医上,2、95,医上,23、95,医上,21、97,医上更(一),4、97,医上,1、94,医上,6、96,医上,20、97,医上,8、97,医上,11、98,医上更(一),3、98,医上,28、99,医上,5号判决。
非单纯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台湾高院96,医上,29、97,医上,5号判决。
未以「医疗常规」作为「医疗过失」之判断标准-台湾高院100,医上,17、98,医上易,4号判决。

浏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