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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不動產交易合約及重大工程合約之效力爭議

淺談不動產交易合約及重大工程合約之效力爭議

隨著新任台北市市長柯文哲,甫上任即要求重新檢討台北市政府先前幾項重大公共工程,更直接指名遠雄大巨蛋、日勝生美河市、富邦松菸文創、鴻海三創園區、雙子星標案(即所謂北市五大案),並由市府官員及外部人士組成廉政委員會,重新檢視五大案有無弊端。這樣的大動作自然也引發軒然大波,不但承包廠商反對侵害其既定權益,前任市長更直言有清算前朝官員之嫌,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長文律師甚至為文抨擊台北市政府之作為違反「程序正義」,欠缺情事變更原則等法定原因,竟要求企業修改已簽署的合約,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疑慮。

因筆者未能參與五大案之議約過程,亦尚無緣得見五大案合約的完整條款內容,故僅能就民法及一般契約法律原則,探討不動產交易及工程合約可能引發的契約效力問題,以及現有法律如何規範及解決此類爭議,望能拋磚引玉,引發更多法律先進思考及討論此一問題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就一般私法契約而言,契約有無效或瑕疵之情形,除契約主體及客體(契約標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外,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締約過程發生違法之瑕疵,例如虛偽意思表示(假交易)、對交易的重要內容有認知錯誤(但限於非因自己之過失)、意思表示因詐欺、脅迫而有瑕疵之情形。不動產交易及工程合約因交易數額龐大,故法律對於合約效力爭議之規定通常較為謹慎,不輕易認定此類合約為無效或得撤銷,但如發生前述的情形,因涉及合約重要事項是否真實無誤反映合約當事人之意思,故即使是不動產交易或工程合約,仍可依民法規定主張無效或得撤銷。

另方面,如締約過程涉及違法行為,除前述受詐欺、脅迫之情形得撤銷之外,另外可主張構成侵權行為,而要求侵權行為人以回復原狀作為損害賠償之方法,如侵權行為人即為訂約之另一方,或其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委託之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等),自得請求解除合約並賠償所受之損失。而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行為,更就違法行為或脫法行為之法律效果有特別規定,如相對人有施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或對重要事項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明知行政行為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相對人自無從主張公法上之權利,其因行政行為所受之利益亦不應受到保護,

而更重要的是,民法有所謂的帝王條款,即公益性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益,更不應違反誠信,合約的訂定,不論是否有前述之違法瑕疵,如合約內容已明顯違背誠信原則,或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自應思考是否因違反前揭公益性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而去質疑該合約之效力,而非受限於僅屬契約層次之契約嚴守原則。同樣的,行政法也有依法行政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雖是拘束行政機關,但行政行為整體上如涉及私人參與的情形,例如行政契約或由私人企業代為執行公共事務或行政任務時,該私人企業自應受到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以及以誠信原則作判斷準則。

台北市政府發生爭議的五項重大建設,市政府與廠商之間的工程合約固然屬於私法契約,但因係以BOT方式完成重要之公共建設,如認為雙方合約兼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亦屬穩妥。然而,不論是從民法或行政法的角度,如有前述論及之締約瑕疵、過程有涉及違法行為,或合約內容違反誠信原則等重要法律原則,即使該工程合約所涉金額龐大,更牽動重大建設能否順利完成,市政府仍可依法主張合約無效或得撤銷,並非因其「茲事體大」,市政府就只能選擇維持行政延續性及嚴守現有契約承諾。台北市作為我國政治及經濟的首都,如能透過再次檢視五大案的合法性及適當性,掃除弊端及浪費,自是全台北市市民甚至全國人民所望。當然,市政府處理五大案時應特別慎重,不論是評估、執行及善後,都應尊重法律專業判斷,如僅訴諸輿論壓力及官民之間角力,治絲益棼,並非解決問題之道。所以當務之急,市政府應先組成強而有力的法律團隊,積極從法律面尋找突破點,也才能讓承包重大工程的業者們心服口服,將負面衝擊降到最低。

參考資料:

陳長文,天堂不撤守-期待柯文哲市長證明我錯了,中國時報,103年1月26日。

Joseph T. Bockrath, Contracts and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Engineers and Architects, Sixth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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